黑物业多次擅自拆改梯控 悦城业主怨声载道
2018-05-16
2018年2月10日,中腾物业未征询业主及业委会意见,擅自解除悦城电梯梯控系统,再次侵犯了业主的房屋使用权。此种违法行为在今年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已经是第三次发生了,2018年1月1日中腾物业升级梯控系统导致部分业主回家受阻。2018年1月26日中腾物业擅自改造G1G2梯控系统导致部分业主回家受阻。
中腾物业擅自解除电梯梯控系统的同时,在微信群宣称“是悦城业委会向市场监督局提出小区取消梯控的要求”。中腾物业多次发表不实言论,扰乱小区秩序,制造业主与业委会矛盾,行为令人愤慨。上一期业委会公众号对此事已经做了详细说明,各位业主可以查阅以下链接进行了解。
在这里悦城业委会再次强调电梯设备为房屋附属设施,涉及业主生命安全,属于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在未征得大多数业主同意,并且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造,严重侵害了业主的生命安全和房屋使用权。
关于梯控设置问题,是业主的权利和自由,无论是物业还是业委会都无权给业主决定,现有的系统就可以通过自定义设置满足每层业主的个性化需求,您可以和本层的邻居协商是否将本层梯控开放或仅供自用。只要在系统里设置万能扣禁用,所有非授权人员在没有你的允许下无法乘梯到达你的楼层。上述设置仅是简单的后台软件操作,巨资改造梯控却不禁止万能扣,如此大量浪费业主资金是否另有目的?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广大业主利益,对物业行使监督职责,在此有几点疑问,小区大门不锁、单元门损坏、监控不好使这些安全问题更迫切为什么不解决?电梯未定期维保、部分警铃对讲损坏为什么不解决?
2018年2月6日南岗区特种设备科工作人员来悦城小区查验电梯设备,对方提出全程可以录音照相,愿意接受市民监督,如下是调查现场情况以后,对方征询业委会对电梯问题诉求的录音,在此公布以正视听。
特设科简称“特”,业委会简称“业”。
特:原来梯控好不好使啊?
业:原来梯控好使啊!
特:现在你们不使着呢吗?你们的意思是不让他升级了呗?现在的就使这个呗。
业:对,不让升级,保持现状。
特:保持现状呗,就这个诉求啊?
业:对,对!
特:但是我跟你说有个问题,一旦以后保证不了安全要再升级的时候,是你们跟物业协调的事了,你们同意他们愿意整那是两回事了,是不是这个意见?
业:对,现在坚决不同意他整。
特:就是保持现状呗!
业:对,保持现状就行!
特:保持现状就行,你们回家好好过节呗!回家过节去吧!
业:让他们(物业)别折腾我们(业主)了,我们也受不了啊。
特:没事有我们替你折腾,不用折腾你们了,折腾我们就行了,是不是这意思?
业:对,对。谢谢!
2018年2月11日,悦城业委会向中腾物业发出
关于悦城小区梯控系统相关问题的告知函
中腾物业:
电梯设备为房屋附属设施,属于在该栋建筑内居住的业主共有。中腾物业未征询业主和业委会意见,擅自拆卸、改造梯控系统和擅自取消梯控系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悦城业主的房屋使用权。悦城业委会要求中腾物业将电梯梯控系统恢复至2018年1月25日之前的状态。
悦城原有梯控及门禁使用的为安居宝系统,该系统可以随时将万能扣禁用,以杜绝外来人员进入小区。不解决管理问题、不禁止万能扣,却号称投巨资改造梯控系统,根本无法解决小区的安全问题。中腾物业几年来已经多次禁止了小部分万能扣,说明物业对此功能充分了解并熟练掌握,现在为什么迟迟不禁止?为什么多次诬陷业委会2018年发放万能扣?目的不言自明,到底是谁在出售万能扣?
再次重申一下,梯控设备属于小区的附属设施,对其进行改造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特种设备科来检查期间,业委会已明确表达了诉求,要求停止升级改造,恢复梯控原状,并非近日在群中一些造谣者口中的“业委会要求取消梯控”,此种偷换概念的说辞,是在侮辱悦城小区业主的智商,简直贻笑大方。
根据哈尔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6日通过的《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电梯费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业委会有权对电梯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现业委会要求中腾物业公示电梯费使用情况。
对于以上整改要求,请“特别听话的”中腾物业予以配合。
哈尔滨市南岗区悦城小区业主委员会
2018年2月11日
对于中腾物业的违法行为,业委会将继续求助执法部门,要求取缔,要求将梯控恢复至2018年1月25日之前的好使状态,要求修复电梯因此遭到的破坏,保证过年期间电梯的安全使用。
在这里也恳请中腾物业别折腾业主了,毕竟快过年了,让大家好好的过节吧!
因篇幅有限,上传《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供广大业主参照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单独收取电梯费,收取的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结转滚存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六个月公布一次电梯费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电梯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第五十五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予以处罚:
(一)伪造电梯使用标志的,处以五万元罚款。
(二)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即时应答、视频监控设施未有效运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安全管理人员未规范保管厅门钥匙、机房钥匙和安全提示牌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未赶赴现场组织实施救援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七)重新启用或者移装电梯未进行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结转滚存的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布电梯费使用情况的;
(三)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的;
(四)未对电梯费中包含综合保险费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或者未将投保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
(五)未将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及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
本文转自:悦城业主共同体